複選題
36.有關當事人各項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能力指在訴訟程序上得為當事人之資格
(B)訴訟能力指能為言詞上爭論之能力
(C)無意思能力即無訴訟能力
(D)一般而論於事實審程序中,有訴訟能力即有辯論能力
(E)於法律審程序中須以責任能力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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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1), B(331), C(1541), D(1503), E(475) #2308780
統計: A(1811), B(331), C(1541), D(1503), E(475) #2308780
詳解 (共 2 筆)
#4257842
(A)當事人能力指在訴訟程序上得為當事人之資格→(o)
(B)訴訟能力指能為言詞上爭論之能力→(x),訴訟能力是指能夠得單獨有效地為訴訟行為之能力,並非僅指言詞上爭論之能力。
(C)無意思能力即無訴訟能力→(o),意思能力是指能辯識其行為法律效果的能力,無意思能力,則無法有效為訴訟行為,當然就沒有訴訟能力。
(D)一般而論於事實審程序中,有訴訟能力即有辯論能力→(o)有訴訟能力,能單獨有效地為訴訟行為,自然有辯論能力。
(E)於法律審程序中須以責任能力為必要 →(x)責任能力是指對其行為負擔責任之能力,僅止於有罪、無罪之判斷,並非不能接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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