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共有土地之多數共有人依法就該共有地全部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有何義務?
(A)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B)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C)為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D)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34條之1(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