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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110 台灣自來水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土地法規#104537 | 科目:台水評價◆土地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110 台灣自來水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土地法規#104537

年份:110年

科目:台水評價◆土地法規

複選題
37.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共有土地之多數共有人依法就該共有地全部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有何義務?
(A)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B)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C)為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D)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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