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 下列何者,不屬於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
(A)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B) 不得約定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C) 不得約定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D)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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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3), B(375), C(472), D(1025), E(17) #442443

詳解 (共 7 筆)

#1521213

104年4月13日修訂如下:

一、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三、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四、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五、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
       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六、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答案A和D都不屬之,應更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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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9870

(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三、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四、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五、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六、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三、不得約定繳回委託銷售契約。

四、約定服務報酬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不動產要約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約定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得向消費者收取斡旋金、訂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名詞,如有使用「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名詞,須以不小於表示面積之字體註明其意義。

三、不得約定繳回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

四、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五、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三、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四、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七、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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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6118
並將我最近整理的各書類不得記載事項提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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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661
104年4月13日修訂如下:一、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三、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四、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五、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六、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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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07
貳、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三、不得約定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四、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五、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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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439
施行日期:105.01.01
主  旨:內政部令: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點、第2點規定,自105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六、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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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407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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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95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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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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