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規定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規定地價後,每兩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B)分區調查最近半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C)提交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議
(D)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爲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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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72), C(115), D(663), E(4) #820693
統計: A(239), B(72), C(115), D(663), E(4) #820693
詳解 (共 6 筆)
#1307222
平均地權條例
A:第14條(重新規定地價時期)
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B、C:第15條(辦理規定或重新地價之程序)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1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30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D:第16條(申報地價)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
價80%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
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
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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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875
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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