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2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核發外僑居留證?
(A)配偶為我國國民之外國人
(B)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
(C)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D)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擔任運動代表隊教練之外國人
統計: A(469), B(454), C(244), D(359), E(0) #2574032
詳解 (共 10 筆)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A)
二、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
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B)
三、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
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C)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D)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者。
回復 F4 (A)選項寫的是我國國民(包含無戶籍跟有戶籍國民
實際上的要件是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
如果有錯請告知更正
本題修法後,答案(A)(B)
外國人甲的配偶為:
1. 我國國民(台有戶 or 准居留)
2. 外國人(准居留 or 永居)
甲可以拿到外僑居留證
(A)未必配偶是我國國民該外國人就一定能拿居留證,如果是有戶國配偶當然可以,但無戶國則必須「經核准居留」,才是符合的。
(B)未滿18歲
(A)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只有但書規定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工作的外國籍配偶才不得申請
一般的外國籍配偶也是可以申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