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 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哪些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A)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B)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C)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D)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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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2), C(55), D(34), E(0) #1850135

詳解 (共 1 筆)

#3035159
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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