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4. 有關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處分機關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B)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得廢止之
(C)行政處分之廢止,不問原因均不需補償
(D)行政處分自廢止後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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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4), B(1732), C(66), D(355), E(4) #1844935

詳解 (共 2 筆)

#3661870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第 126 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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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0907
行政程序法123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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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21407
未解鎖
A有瑕疵,不是所有的合法廢止都在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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