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0 下列何者非屬原住民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形?
(A)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B)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C)原住民取得外國籍
(D)年滿 20 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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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90), C(973), D(89), E(0) #2331934
統計: A(293), B(90), C(973), D(89), E(0) #2331934
詳解 (共 5 筆)
#4262351
原住民身分法 第 9 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A)。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B)。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D)。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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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154
原住民身分法修法!
第5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依前2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
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
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
四、依本法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之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2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3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且無同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情事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回復以1次為限。
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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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420
(D)
20→18
民國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就是成年人!
民國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就是成年人!
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人 第 一 節 自然人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滿十八歲為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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