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0 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時,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下列何項文件?
(A)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文件
(B)喪失原屬國國籍之文件
(C)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文件
(D)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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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6), B(126), C(87), D(1070), E(12) #410139

詳解 (共 5 筆)

#2267162

國籍法105/12/31 修正:

第4條第1項第第1款: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答案應改為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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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375
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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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歸化者,除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準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喪失其原有國籍者外,其申請歸化,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無國籍、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
    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
二、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四、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五、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
    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
六、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證明文件。但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
    子女,免附。
七、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未婚未成年男子年滿十八
    歲、女子年滿十六歲者,並檢附婚姻狀況證明。
八、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 親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所定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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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756

國籍法施行細則 106.06.08修正

第九條

I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D)

II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與我國國民婚姻關係持續三年以上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

III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

IV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得由戶政事務所代查。

V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者,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證明文件已登錄於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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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634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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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510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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