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區分地上權之位置應如何測繪?
(A)垂直範圍之測繪,應由申請人設立固定參考點,並檢附設定空 間範圍圖說,供登記機關據以繪製其空間範圍
(B)以建物之樓層或其特定空間為設定之空間範圍, 須重新繪製其建物測量成果圖
(C)垂直範圍之測繪,由登記機關自行設立固定參考點,繪製其空間 範圍
(D)他項權利位置圖,用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並用黑色實線繪明土地經界線,其 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用黑色實線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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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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