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1.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給 予適當扶助
(A)提起訴訟
(B)提起罷工
(C)提起調解
(D)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9), B(21), C(127), D(160), E(0) #3017949

詳解 (共 1 筆)

#5874760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 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工會法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46352
未解鎖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之規定 :權利事...
(共 2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