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60.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哪些場所不得提供非視覺功能障礙 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 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
(A)醫療機構
(B)車站
(C)民用航空站
(D)停車 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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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46), C(141), D(38), E(0) #3020716

詳解 (共 2 筆)

#580067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6 條 

1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已經失其效力)

2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為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

3前項輔導及補助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4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5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

6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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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64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五項 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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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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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 :非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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