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張三受 A 公司委託處理會計事務。因 A 公司財務經理李四的要求,張三在明知 A 公司全年的真實銷貨超過新台幣 3,000 萬元,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卻遠遠不到新台幣 3,000 萬元之情況下,仍依照 A 公司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填製記帳憑證,其目的在使 A 公司得適用擴大書審的制度。試問張三的這種行為,依商業會計法,可能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A)因違法而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B)視情況而定,不一定違法
(C)視 A 公司的規模而定,若 A 公司的規模較小,則不違法,但若其資本額或營業額超過 3,000 萬元,則屬違法
(D)違法,處新台幣 6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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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9), B(10), C(10), D(64), E(0) #385627

詳解 (共 2 筆)

#2977581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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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72條: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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