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汽車之契約為:
(A)物權契約
(B)要式契約
(C)要物契約
(D)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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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6), C(126), D(500), E(0) #221336

詳解 (共 2 筆)

#726656

諾成契約
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例如買賣僱佣等等。

要物契約
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等等。

諾成契約和要物契約的區別在於合意之外,是否實行一定的給付為契約成立的要件。

要式契約
指契約成立須有一定的方式,如不具備法定的方式者,其契約原則上應為無效(民法第73條),例如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與設定(民法第760條)、兩願離婚之協定(民法第一○五○條),均應以書面為之。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民法第166條)。

非要式契約
指契約之成立不須具備一定方式,債法上的契約大抵屬此類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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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373
我以為買賣車子一定要給車子出去,所以是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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