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時,薪資比照一般待遇,若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能少於百分之五十。
(A) O
(B)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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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82), C(0), D(0), E(0) #123886

詳解 (共 3 筆)

#139645

修正一下:

根據民98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

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薪資。

換句話說,目前已經不得酌量減少30%,至少要有基本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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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98

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對於具有工作能力、資格條件均符合的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原則,給予一般待遇。若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而產能不足的認定,亦是由主管單位所設立的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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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0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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