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以下何情事應為遷徙登記?
(A)國內就學住外鄉5年
(B)隨漁船出海3年以上
(C)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
(D)因公派駐境外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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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04), C(1221), D(31), E(0) #361230

詳解 (共 3 筆)

#1063160
這題其實出得不太好!有誤導的意思~~漁船也沒說是什麼國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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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60

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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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26

名  稱

戶籍法 

第 16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

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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