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但重量已減少,其原因係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
(A)以毀損論
(B)不得以毀損論
(C)以損失論
(D)不得以損失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0), B(3633), C(58), D(564), E(1) #399159

詳解 (共 1 筆)

#631193

郵政法第32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2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