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運用法制化之具體規定條文,係定於郵政儲金匯兌法下列何條
(A)第1條
(B)第8條
(C)第18條
(D)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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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2), B(1883), C(8450), D(1233), E(5) #332096
統計: A(1112), B(1883), C(8450), D(1233), E(5) #332096
詳解 (共 8 筆)
#1157679
第 十八 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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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810
自我評量習題,好狠啊,背到這個大概也考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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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953
昏倒比死掉還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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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001
我好像只有看到此題有問條號的,其他的沒看到有考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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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4652
這題有點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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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7739
考營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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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942
所以"第幾條"也要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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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1499
荒謬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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