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民代表取得外國國籍者,由何機關解除其公職?
(A)行政院
(B)內政部
(C)縣政府
(D)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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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7), C(584), D(95), E(0) #277719

詳解 (共 1 筆)

#850398
第20條(取得外國國籍公職人員之免職及例外)
I 中華民國國民 取得 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其已擔任者,
  除 立法委員 由 
    立法院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
 分別由 行政院、內政部 、縣政府
    村(里)長 由 
    鄉(鎮、市、區)公所
 解除其公職
  外,
  由 各該機關 免除 其公職。
   下列各款 經該管主管機關 核准 者,不在此限(不解除其公職):
  一、公立大學校長
    公立 各級 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
    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 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
      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  經營政策 負有 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 專司 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 以 契約 定期聘用之 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 依組織法 遴聘 僅供諮詢之 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II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
   以
   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 而 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
   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
   為限。
III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
   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IV 中華民國國民 兼具 外國國籍者,
   擬任 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 之公職時,
   應於就(到)職前 辦理 放棄外國國籍,並
    於就(到)職之日起 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
                      取得證明文件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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