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與有過失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害人具有故意,被害人僅有過失時,不適用之
(B)加害人應負無過失責任時,亦適用之
(C)於雙方互毆時,不適用之
(D)被害人本人無過失,但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有過失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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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134), C(105), D(63), E(0) #221820
統計: A(295), B(134), C(105), D(63), E(0) #221820
詳解 (共 7 筆)
#4508423
C:雙方互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損之共同原因有別
實務見解認為無過失相抵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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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915
最高法院82 年台上字第200 號民事判決謂:「李雅樵未經查證,即印發不實之競選傳單,指摘李宗
藩為花心博士,只見新人笑,不見舊人哭,影射其有婚外情,縱李宗藩為縣長候
選人,其私德並非與公益無關,惟李雅樵就足以毀損李宗藩名譽之事散布於眾,
對於發生侵害李宗藩名譽之結果,不能謂非具有故意,復不能證明其所誹謗之事
為真實,即難認有免責之事由存在。惟本件係因李宗藩未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
婚登記,致使李雅樵認其有婚外情而加以渲染影射,是李宗藩此種不作為與李雅
樵之作為均為造成本件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自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過失
相抵原則之適用。」
引用自"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過失相抵之法理基礎與實務運作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http://ntur.lib.ntu.edu.tw/bitstream/246246/77952/1/952414H0020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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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693
還是不太懂,A錯在哪,BC為什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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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04
A錯在哪裡?是民法第幾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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