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普通共同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之一人為撤回、和解、捨棄、認諾等效力,因對他人不利,故對全體不生效力
(B)普通共同訴訟中之一人聲明之證據資料未經他共同訴訟人反對者,得為其他共同訴訟人之證據資料
(C)普通共同訴訟須合併判決,不得為一部終局判決
(D)普通共同訴訟中若共同訴訟之一人主張事項與其他共同訴訟人未牴觸且不論有利或不利時,效果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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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 B(853), C(47), D(51), E(0) #427741
統計: A(339), B(853), C(47), D(51), E(0) #427741
詳解 (共 9 筆)
#676857
注意看!會因為不利益行為不及於全體的是"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只是單純因為大家的狀況都差不多,湊在一起比較方便,所以基本上每個案件都是獨立的(訴訟標的不同,不必合一確定),不會有別人因為個人行為受到不利影響,所以個人的不利行為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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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034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
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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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109
僅有一定條件下的主張共通與證據共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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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29
(A)、(D)
| 第55條普通共同訴訟 |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與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不同,因不須合一確定,不管有利或不利都不及於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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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612
普通共同訴訟判決結果不需相同
A是因為多了一句"因對他人不利"嗎?
A是因為多了一句"因對他人不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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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613
忘了問B是依據哪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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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695
請問A是錯在哪,不利不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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