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著作之合理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著作之合理使用限於非營利之教育目的
(B)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由著作權人決定
(C)將網路上之他人著作下載製成光碟販售,成立著作之合理使用
(D)被利用著作之原創性愈低,利用人之利用愈容易成立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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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154), C(20), D(693), E(1) #198733
統計: A(322), B(154), C(20), D(693), E(1) #198733
詳解 (共 3 筆)
#231428
A-不限,但不能侵害著作人法益
B-著作之合理 ... 仍必須由法院依法律所規定之原則作認定,故法院是合理使用是否成立的最後決定機關
C-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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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75
法院是合理使用是否成立的最後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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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8848
1. 著作權法s65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nnnnnnnnnnnnnnnn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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