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B)連帶債務,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債務人以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願意負擔連帶責任時,方得成立
(C)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全部清償時,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D)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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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9), B(76), C(42), D(117), E(0) #244037
統計: A(1329), B(76), C(42), D(117), E(0) #244037
詳解 (共 3 筆)
#464776
A 民法273
B 明示 民法272
C 免 民法274
D 仍不免 民法276
39
1
#659282
甲、乙、丙對丁負有三人均分之90萬元A連帶債務,甲對丁則另有50萬元之B金錢債權。
A、B均屆清償期後,丁向丙請求清償A債務之90萬元時,如丙對丁主張以甲對丁所有之B債權為抵銷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非B債權之債權人,基於債權之相對性,丙不得為抵銷之主張
(B)丙得主張以B債權全部金額為抵銷,故只須清償40萬元予丁
(C)丙以甲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故只須清償60萬元予丁
(D)丙僅就其分擔部分負有清償義務,不須主張抵銷而只須清償30萬元予丁
答案C
甲乙丙對丁負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丁主張抵銷之效力,不及於乙、丙 (B)丙得以甲對丁之債權,於甲應分擔部分為限,向丁主張抵銷 (C)丁向甲表示免除甲應分擔部分之債務後,仍得向乙請求清償全部債務 (D)甲任意清償其應分擔部分後,丁即不得再請求甲清償剩餘債務
答案B
關於連帶債務之發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因意思實現而成立(B)得因當事人間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而成立 (C)得因當事人明示意思表示或法律規定而成立(D)非因法律規定不得成立
答案C
21.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確定判決敗訴,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對於其他債務人之效力如何? (A)同樣有效 (B)不生效力 (C)效力未定 (D)視判決內容而定
答案B
| 第 275 條 |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 ,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
| 第 279 條 |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 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且不能償還非因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應如何處理?
(A)由求償權人自行承擔該不能償還部分之損失 (B)由求償權人與他連帶債務人按比例分擔該不能償還部分之損失 (C)由他連帶債務人按比例分擔該不能償還部分之損失 (D)由求償權人與債權人平均分擔該不能償還部分之損失
答案B
第282條(無償還資力人負擔部分之分擔)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26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應如何分擔? (A)由求償權人以外之其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B)由求償權人自行承擔 (C)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D)由求償權人分擔一半
答案C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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