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玉的丈夫老王不喜歡她外出與朋友聚會,屢屢在阻止阿玉出門不成後暴怒,將她的衣物由高樓丟出散落四處任人撿拾,使得阿玉十分難堪也深感恐懼,覺得無法與老王繼續共同生活。關於此情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玉不須事先與老王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的訴訟
(B)老王丟棄阿玉衣物的行為侵犯了她的財產權,但不構成家庭暴力
(C)阿玉可向警察局提出請求,由檢察官發給保護令請老王遷出住所
(D)檢察官可以老王的行為觸犯刑法上的竊盜罪為由,對他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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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23), C(76), D(2), E(0) #169010

詳解 (共 5 筆)

#221666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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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216

  • (B) 老王丟棄阿玉衣物的行為侵犯了她的財產權,但不構成家庭暴力---構成家庭暴力
  • (C) 阿玉可向警察局提出請求,由檢察官發給保護令請老王遷出住所---法官發保護令
  • (D) 檢察官可以老王的行為觸犯刑法上的竊盜罪為由,對他提起自訴---檢查官提起公訴,家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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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300

家庭暴力防治法 14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

    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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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00

請問高手能否解答~

B選項是否改成以下這樣就正確嗎?

"老王丟棄阿玉衣物的行為侵犯了她的財產權,且構成家庭暴力"

還是其實丟棄衣物的行為跟"財產權"完全沒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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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065

(A)民法第1052條

(B)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均屬於家庭暴力,老王的行為已造成阿玉的精神恐懼,屬於家庭暴力;

(C)應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由法官核發

(D)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在此題中,老王没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因此竊盗罪不成立 ,且由檢察官所提起者應為「公訴」而非「自訴」。

 

(羅文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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