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公文發文使用日數之計算,若未逾來文所訂期限,而實際處理日數超過六日者,應如何計算?
(A)以六日計算
(B)以一星期計算
(C)以一個月計算
(D)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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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3), B(43), C(11), D(580), E(0) #196585

詳解 (共 1 筆)

#577316
限期公文:依下列方式,自收文之次日起,計算發文使用日數:
(1)未逾來文所訂期限,而實際處理日數超過六日者,以六日計算;未超過六日者,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2)逾越來文所訂期限者,依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3)處理限期公文過程產生之彙(併)辦案件,於全案辦結時,以存查公文計算。
送會本機關以外機關者,自送會之日起,至退會收到之日止,期間得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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