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記帳士未加入記帳士公會,即執行記帳士業務,違反記帳士法第 19 條規定,下列處理何者正確?
(A)由主管機關直接裁罰
(B)由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記帳士公會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C)由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直接裁罰
(D)由司法機關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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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727), C(85), D(29), E(0) #369979
統計: A(147), B(727), C(85), D(29), E(0) #369979
詳解 (共 2 筆)
#2997923
第十九條(加入公會)
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記帳士公會亦不得拒
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
第二十六條(記帳士應付懲戒之事由)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
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第二十八條(記帳士交付懲戒之程序)
記帳士有第二十六條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記帳士公
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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