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得經由下列哪些人員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A.醫療人員 B. 教師 C.學生家長 D.學生 本人
(A)ABC
(B)BC
(C)AC
(D)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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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226), C(9), D(1680), E(0) #425284

詳解 (共 1 筆)

#668716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第 23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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