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A)拘留
(B)直接強制
(C)鑑定
(D)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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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3126), C(442), D(191), E(0) #3116594
統計: A(250), B(3126), C(442), D(191), E(0) #3116594
詳解 (共 6 筆)
#6094678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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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508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
1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2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 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 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3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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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7613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法之鑑定,乃使有特別知識或經驗者,在訴訟程序上,就某事項陳述或報告其判斷之意見,藉以補充法院之知識,協助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屬證據資料之一種;因鑑定僅具補充法院認識能力之機能,鑑定意見能否採取,屬證據證明力問題,賦予法院自由判斷之權,故鑑定結果,對法院而言,並無必須接受之拘束力,對於涉及專業事項之鑑定意見,法院除須經直接言詞的調查證據程序,調查鑑定意見之適格性及可信度外,仍應綜合卷內全部資料予以判斷,且應於判決理由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否則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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