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A)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B)私立學校校長
(C)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D)行政法人有給兼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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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5), B(120), C(178), D(922), E(0) #3116589
統計: A(2825), B(120), C(178), D(922), E(0) #3116589
詳解 (共 10 筆)
#5961130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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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7654

來源 http://163.30.188.28/ann204/upload/202002141249353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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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7548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B)私公立學校校長及(C)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A)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D)行政法人有給兼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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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8180
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A)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D)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A)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D)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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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1044
(A) 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7款
(B) 私公立學校校長>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1款
(C)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1款
(D) 行政法人有給兼專任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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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6021
D:有給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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