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信賴保護原則所需衡酌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
(B)國家財政負擔之能力
(C)修法過程中可決票數之多寡
(D)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的輕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585), C(3591), D(48), E(0) #3274963
統計: A(26), B(585), C(3591), D(48), E(0) #3274963
詳解 (共 5 筆)
#6177966
NO.589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予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
73
0
#6422017
信賴保護原則,根據釋字第589號解釋,大法官指出在變更法律、廢止法規命令、撤回許可等措施時,應兼顧以下因素:
1. 是否存在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 D 有包含)
2. 變動的公益目的是否正當、重大且急迫(→ A 有包含)
3. 變更措施對人民造成的損害是否過大,以及可否採取較溫和手段(→ 涉及衡平)
4. 國家可承擔的財政負擔能力(→ B 有包含)
但 「修法過程中的可決票數」 是屬於立法程序的技術性問題,並不屬於實體上衡量信賴保護是否構成的要素,所以 C 才是正解(⁎⁍̴̛ᴗ⁍̴̛⁎)
(提醒自己用,已寫錯兩次orz)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