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信賴保護原則所需衡酌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
(B)國家財政負擔之能力
(C)修法過程中可決票數之多寡
(D)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的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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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585), C(3591), D(48), E(0) #3274963

詳解 (共 5 筆)

#6161085
#589: 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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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966
NO.589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予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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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932
NO.589(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就受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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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174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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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017

信賴保護原則,根據釋字第589號解釋,大法官指出在變更法律、廢止法規命令、撤回許可等措施時,應兼顧以下因素:
1. 是否存在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 D 有包含)
2. 變動的公益目的是否正當、重大且急迫(→ A 有包含)
3. 變更措施對人民造成的損害是否過大,以及可否採取較溫和手段(→ 涉及衡平)
4. 國家可承擔的財政負擔能力(→ B 有包含)

但 「修法過程中的可決票數」 是屬於立法程序的技術性問題,並不屬於實體上衡量信賴保護是否構成的要素,所以 C 才是正解(⁎⁍̴̛ᴗ⁍̴̛⁎)


(提醒自己用,已寫錯兩次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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