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某甲因某市警察局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法提起救濟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
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
(A)確認訴訟
(B)撤銷訴訟
(C)撤回訴訟
(D)維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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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9), B(3678), C(362), D(175), E(0) #1809336
統計: A(1709), B(3678), C(362), D(175), E(0) #1809336
詳解 (共 7 筆)
#3307355
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4條,是指針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的行政處分,若人民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該違法的行政處分侵害時,向行政法院起訴的救濟途徑,其要件有四:
一、 須有行政處分
二、 須主張行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 訴願前置主義
即須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然後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四、 在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所定的法定期間內提起
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但若是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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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690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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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693
給大家參考
https://examination-note.blogspot.com/2019/04/blog-post_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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