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私經濟行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濟部水利署委請民間業者裝設水位測量感應器,屬於私經濟行政
(B)臺北市市場處出租公有攤位予攤商,屬於私經濟行政
(C)財政部公開標售國有土地之地上權,收取權利金,屬於私經濟行政
(D)環境部對業者課徵回收清除處理費,屬於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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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0), B(294), C(618), D(3968), E(0) #3183995
統計: A(640), B(294), C(618), D(3968), E(0) #3183995
詳解 (共 9 筆)
#6004457
(A) 經濟部水利署委請民間業者裝設水位測量感應器,屬於私經濟行政(行政輔助)
(B) 臺北市市場處出租公有攤位予攤商,屬於私經濟行政(行政私法)
(C) 財政部公開標售國有土地之地上權,收取權利金,屬於私經濟行政(行政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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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私經濟行政又可再依該行為所欲達成之目的為何,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行政私法行為:國家以私法行為達成行政任務
行政任務在行政權被賦予行為形式選擇自由之下,不僅可以公法行為達成,亦可以私法行為達成。
例如:以租售國宅達成給付行政、經營自來水公司提供全國用水之供應。
2.行政輔助行為:國家以私法行為取得行政運作所必需
行政之運作並非憑空即可為之,必要的文具、事務用品仍須要採買,硬體建築物也需要修繕及維護,此時行政與一般私法行為並無差異,原則上應分別看待之必要。
然而,有時行政輔助仍有公法事項介入之可能,例如:優先與公益團體合作,像是活動茶點以喜憨兒烘焙坊為訂購對象等等。
3.行政營利活動:國家以私法組織之型態參與營利活動
國家亦得從事營利活動以充盈國庫,可選擇以成立私法組織(例如:公司)之方式進行營利活動賺取國家利潤,雖以增加收入為主要之目的,但有時亦伴隨者某種程度的社會經濟相關因素為考量。
例如:臺灣菸酒公司、中華電信等官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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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891
課徵回收清除處理費基於公法上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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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869
(D)釋字第788號解釋:
1、廢棄物處理法第16條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係國家對人民所課徵之金錢負擔,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因此受有限制。其課徵目的、對象、費率、用途,應以法律定之。考量其政策目標、不同材質廢棄物對環境之影響、回收、清除、處理之技術及成本,涉及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立法者就課徵之對象、費率,非不得授予中央主管機關一定之決定空間。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要求者,亦為憲法所許。
2、關於責任業者所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費率,未以法律明文規定,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具體決定,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費率決定,涉及應回收廢棄物之分類、對環境之影響、回收清除處理成本等具高度專業性、技術性之因素,實難於法律為具體明確之規範,法律如明定費率決定之程序及應考量因素等重要事項,即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3、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責任業者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並以課徵所得之金額,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專供回收清除處理等相關事務之用途,其目的係針對一般廢棄物,課徵金錢上負擔,建立特別之回收清除處理體系,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以保護環境和生態。此項回收清除處理費依其性質,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所需,對於有特定關係人民所課徵之公法上金錢負擔,其課徵所得自始限定於特定政策用途,與針對一般人民所課徵,支應國家一般財政需要為目的之稅捐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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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7174
(D) 規費 (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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