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的辦理情形,何者符合規定?
(A)選修課程每班人數得超過原核定之班級人數,但不得低於 12 人。情形特殊或學校經費足以支應者,得 降低至 10 人
(B)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之選修課程,學生每學期至多得選修 4 學分
(C)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其自主學習合計應至少 18 小時
(D)充實(增廣)教學或補強型教學採全學期授課者,一年級每週至多 1 節、二年級每週至多 2 節、三年 級每週至多 3 節
統計: A(133), B(113), C(395), D(90), E(0) #2593419
詳解 (共 5 筆)
(A)選修課程每班人數得超過原核定之班級人數,但不得低於 12 人。情形特殊或學校經費足以支應者,得 降低至 10 人
→每班不超過原核定之班級人數,並不低於十二人。
(B)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之選修課程,學生每學期至多得選修 4 學分
→學生每學年至多得選修四學分
(D)充實(增廣)教學或補強型教學採全學期授課者,一年級每週至多 1 節、二年級每週至多 2 節、三年 級每週至多 3 節
→充實(增廣)教學或補強性教學採全學期授課者,一年級、二年級每週至多一節;三年級不在此限。
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729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A) 選修課程每班人數得不超過原核定之班級人數,但不得低於 12 人。情形特殊或學校經費足以支應者,得降低至 10 人
四、學校規劃選修課程,依下列原則辦理:
(二)人數:每班不超過原核定之班級人數,並不低於十二人。但學
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每班人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1、情形特殊或學校經費足以支應者,得降低至十人。
2、學校屬本部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
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學校開設屬本土語文課程、臺灣
手語課程,得降低至九人以下。
(B) 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之選修課程,學生每學期每學年至多得選修 4 學分
四、學校規劃選修課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三)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
1、學校得協調大專校院到校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供學生
選修,或核准學生赴大專校院選修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
2、學生每學年至多得選修四學分;其修習科目所得之成績及
學分,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至得
否採計或抵免各大專校院之學分,應依大專校院之相關規
定。
(C) 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其自主學習合計應至少 18 小時→○
七、學校規劃彈性學習時間,按其種類,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自主學習:
1、訂定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其內容包括實施原則、輔導
管理(包括指導學生規劃自主學習計畫)、學生自主學習
計畫參考格式及相關規定。
2、學生應依前目實施規範,系統規劃自主學習計畫;計畫項
目包括學習主題、內容、進度、方式及所需設備,並經教
師指導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後實施,但成年者免經其父
母或監護人同意。
3、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學生於修業年限
內,其自主學習合計應至少十八節,並應安排於一學期或
各學年內實施。
(D) 充實(增廣)教學或補強型教學採全學期授課者,一年級每週至多 1 節、二年級每週至多 2 節、三年級每週至多 3 節一年級、二年級每週至多一節;三年級不在此限
七、學校規劃彈性學習時間,按其種類,依下列原則辦理:
(三)充實(增廣)、補強性教學:
1、充實(增廣)教學:應規劃多元學習活動或課程,供學生
依個人意願自由選擇,拓展學生學習面向,促進學生適性
發展。
2、補強性教學:教師應依學生學習落差情形,擇其須補強科
目或單元,規劃教學活動或課程;並依學生學習表現予以
建議,或學生依個人意願自由參加。
3、充實(增廣)教學或補強性教學採全學期授課者,一年級
、二年級每週至多一節;三年級不在此限。
4、教師實施第一目、第二目教學採全學期授課或依授課比例
滿足全學期授課者,得計列教學節數。
5、技術型學校須採計學分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