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下列經費支出,何者無須優先編列?
(A)社會救助之救濟性支出
(B)國民就業之救濟性支出
(C)國民教育之經費
(D)中小型經濟事業之補助經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0), B(691), C(435), D(5395), E(0) #1808754

詳解 (共 4 筆)

#2871387

憲法增修條文 10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D選項沒有其他選項的迫切性,所以經費的支出,無須優先編列。


****經費有需要優先編列的必要項目: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A、B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164規定之限制。

184
1
#2848574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列應優先編列之經費...
(共 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1
4
#4926985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扶助跟保護,沒有到優先編列的程度
7
0
#4649046
憲增第10條
VIII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健保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支出應優先編列
X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6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87687
未解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基本...
(共 6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3370818
未解鎖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
(共 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