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下列經費支出,何者無須優先編列?
(A)社會救助之救濟性支出
(B)國民就業之救濟性支出
(C)國民教育之經費
(D)中小型經濟事業之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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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691), C(435), D(5395), E(0) #1808754
統計: A(180), B(691), C(435), D(5395), E(0) #1808754
詳解 (共 4 筆)
#2871387
憲法增修條文 10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D選項沒有其他選項的迫切性,所以經費的支出,無須優先編列。
****經費有需要優先編列的必要項目: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A、B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164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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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6985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扶助跟保護,沒有到優先編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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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9046
憲增第10條
VIII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健保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支出應優先編列
X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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