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發展觀光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應處罰鍰之範 圍為何?
(A)新臺幣 3 千元以上,1 萬 5 千元以下
(B)新臺幣 5 千元以上,2 萬 5 千元以下
(C)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
(D)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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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41), C(182), D(73), E(0) #2654071

詳解 (共 3 筆)

#5372491

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EN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58 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

2.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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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6405
觀光發展條例第 5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
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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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5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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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2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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