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憲法第 11 章對於地方制度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縣自治組織採行政、立法制衡模式
(B)直轄市自治授權立法規定
(C)鄉(鎮、市)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D)縣長執行中央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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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6), C(505), D(74), E(0) #3225302
統計: A(14), B(26), C(505), D(74), E(0) #3225302
詳解 (共 3 筆)
#7273577
正確選項是 (C) 鄉(鎮、市)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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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雖然憲法第十一章規範了地方制度,但在後續的憲法增修條文中,並未明確賦予鄉(鎮、市)與直轄市、縣(市)同等的憲法制度性保障。鄉(鎮、市)的自治主要依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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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縣自治組織採行政、立法制衡模式:我國縣(市)實施地方自治,設有縣(市)政府(行政機關)與縣(市)議會(立法機關),兩者之間存在制衡關係,此敘述正確。
- (B) 直轄市自治授權立法規定:直轄市就其自治事項,得依法律(如《地方制度法》)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此敘述正確。
- (D) 縣長執行中央委辦事項:地方行政機關(包括縣長)除了辦理自治事項外,依法也需執行上級政府(中央)的委辦事項,此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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