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為縣政府所屬藝文展演中心無給職顧問,當選縣議員後仍繼續擔任該職務,甲宣誓就職後,對
該顧問職務有無影響?又甲如於就職後始擔任該顧問職務,結果有無不同?
(A)由於顧問職屬於無給職且具公益性,無論甲就任議員前或就職後擔任該職,均不受議員身分影響
(B)甲就職後,應向藝文展演中心表示辭職,如甲未為之,始由內政部通知該藝文展演中心予以解 聘;如就職後擔任,亦應由甲向藝文展演中心表示辭職,如甲未為之,始由內政部為前述通知
(C)甲就職時,視同辭去該顧問職務,並由內政部通知該藝文展演中心予以解聘;如就職後擔任, 亦由內政部為前述通知
(D)甲就職時,視同辭去該顧問職務,並由內政部通知該藝文展演中心予以解聘;如就職後擔任, 則不受議員身分影響,得繼續擔任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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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241), C(970), D(84), E(0) #2790602
統計: A(240), B(241), C(970), D(84), E(0) #2790602
詳解 (共 4 筆)
#5166241
依地方制度法第53條規定
議員代表不得兼職
就職前如有兼職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服務機關解除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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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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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政府、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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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415
(B) 甲就職前,應向藝文展演中心表示辭職
地方制度法53條二項
地方制度法53條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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