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境內人口日漸流失,由鄉鎮自行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不符合經濟效益,某縣內數個鄉鎮決定共
同設置、使用相關車輛、人員、設備。關於本件跨區域合作事項之成立要件與後續效果,下列何 者不符地方制度法規定?
(A)參與合作之鄉鎮得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作為執行合作事項之依據
(B)設施興建、設備購置與人員聘任所需預算仍須經各鄉鎮民代表會同意
(C)本件合作事項經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D)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本件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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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24), C(1161), D(178), E(0) #2790597
統計: A(18), B(124), C(1161), D(178), E(0) #2790597
詳解 (共 3 筆)
#5166195
依地方制度法24-1
跨域合作-->備查
42
1
#560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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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事項 |
合辦之事業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以其他方式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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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 |
a.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b.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c.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
a.經有關議會、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 b.涉及議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議會、代表會約定之議會or代表會決定 |
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 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涉及議會、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議會、代表會同意 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跨區域之建設計畫、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or其他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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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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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 a.訂定行政契約團體or機關。 b.合作事項、方法 c.費用分攤原則 d.合作期間 e.契約生效要件、時點 f.違約處理方式 g.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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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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