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長某甲被通緝,試問其職務如何處理?
(A)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B)由內政部解除其職務
(C)由縣議會停止其職務
(D)由縣議會解除其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8), B(78), C(58), D(28), E(0) #1268657
統計: A(318), B(78), C(58), D(28), E(0) #1268657
詳解 (共 2 筆)
#1422617
地方制度法 第78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5
1
#6036391
直轄市長—行政院
縣(市)長—內政部
鄉(鎮、市)長—縣政府
村(里)長—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