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災害搶救權責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消防指揮人員發現工廠公共危險物品有發生火災之虞,可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
(B)電信事業須提供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執行災害搶救,所提出之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 人資訊之調取
(C)遇有空難時,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主責緊急應變指揮,進行搶救與緊急救護
(D)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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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1), B(3145), C(160), D(239), E(0) #3255377

詳解 (共 8 筆)

#6134487
(A) 消防指揮人員發現工廠公共危險物品有發生火災之虞,可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
⮕ 依據消防法第 23 條 ,應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法第 20 條中規定的才是「消防指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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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電信事業須提供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執行災害搶救,所提出之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 人資訊之調取
⮕正確,參照消防法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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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遇有空難時,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主責緊急應變指揮,進行搶救與緊急救護
⮕依據消防法第 25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而非主責;主責機關應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空難而言,主責機關為交通部,參照災害防救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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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
⮕依據消防法第 24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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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903
消防法 第 18 條 第3項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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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004
(A) 消防指揮人員發現工廠公共危險物品有發生火災之虞,可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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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電信事業須提供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執行災害搶救,所提出之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 人資訊之調取。
主管機關為執行火警、災害搶救、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電信事業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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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遇有空難時,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主責緊急應變指揮,進行搶救與緊急救護。應即配合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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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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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170
第 20 條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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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868

消防法2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消防指揮人員)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制警戒區,限制人車禁入。



消防法18條:
        主關機關為執行火警、搶救災害、人命救助、警急救護任務時,向電信業者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訊記錄或個人相關資料,電信業者不得拒絕


消防法25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援


消防法2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衛生主管機關)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消防車輛急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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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5253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災害搶救權責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防指揮人員發現工廠公共危險物品有發生火災之虞,可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

    • 第二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 (B) 電信事業須提供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執行災害搶救,所提出之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資訊之調取

    • 第十八條第三項:「主管機關為執行火警、災害搶救、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電信事業不得拒絕。」
    • 第三條: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直轄市、縣(市)政府下轄消防機關。
  • (C) 遇有空難時,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主責緊急應變指揮,進行搶救與緊急救護

    • 第二十五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
  • (D)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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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規 第13版 p.140,16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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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22條vs第23條

關鍵字 22條瓦斯 23條公共危險物品

22
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

23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小事人管 大事機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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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4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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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18 條 1.電信事業應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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