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得由裁併後之機關逕依該組織法規變更管轄,無須再行公告
(B)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C)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D)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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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4), B(22), C(42), D(19), E(0) #3255427
統計: A(1834), B(22), C(42), D(19), E(0) #3255427
詳解 (共 6 筆)
#6382000
第 11 條
1.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2.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3.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4.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5.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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