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資料蒐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對於經常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 視器
(B)警察對於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以現有 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C)警察對於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抽象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 事由,通知其到場
(D)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個人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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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99), C(2432), D(1303), E(0) #3116593
統計: A(58), B(299), C(2432), D(1303), E(0) #3116593
詳解 (共 9 筆)
#5886685
C選項依據警職法第14條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非抽象是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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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782
第十條: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第十二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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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567
具體 口頭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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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949
太陰了
(D)把生命、身體、自由 拿掉,只剩下名譽或財產,所以還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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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7594
第 10 條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 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 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 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第 14 條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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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074
(C)具體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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