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5年,爭吵不斷,決定兩願離婚。雙方僅完成離婚登記,其他事宜尚未談妥。 乙女在離婚後,下列主張何者無理由?
(A)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B)贍養費
(C)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D)請求返還其代墊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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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707), C(57), D(464), E(0) #2573333
統計: A(95), B(707), C(57), D(464), E(0) #2573333
詳解 (共 10 筆)
#4563793
僅有裁判離婚始得主張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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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558
民法第 1057 條(贍養費之給與)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
有點類似「向對方請求扶養費用」,只是扶養費一般而言都是指子女對年邁父母的扶養義務,這邊是指離婚配偶之間的扶養關係,和前者還是有些許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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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7771
就現行法來看,贍養費之請求僅限於判決離婚的情況,但實務已經有肯定協議離婚也可以透過約定的形式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且立法院已經於2021年8月5日通過民法部分修正草案,將贍養費請求權之條件予以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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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2085
紀錄用:
贍養費需透過裁判離婚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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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938
第1057條(贍養費)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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