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之懲戒由下列何者為之?
(A)懲戒法院
(B)監察院
(C)高等行政法院
(D)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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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6), B(63), C(38), D(17), E(0) #2790430
統計: A(1316), B(63), C(38), D(17), E(0) #2790430
詳解 (共 5 筆)
#5322125
NEW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這是新法, 舊法不是懲戒法院
懲戒法 第5條(先行停止職務)
➀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➁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➂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A)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➃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身三107)(高三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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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536
懲處-->服務機關
懲戒-->懲戒法院
復審-->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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