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剝奪人身自由應遵守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非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受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B)傳染病病人之強制隔離決定,應由法院為之
(C)行政執行之管收決定,得由法院書面審理為之
(D)外國人之暫時收容決定,得先由行政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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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53), C(300), D(805), E(0) #2790423

詳解 (共 8 筆)

#5474366

(C)行政執行法 第十七條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
->非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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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732
● 釋字重點
(A)#710
1、強制出境未予申辯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收容未明定要件以及顯難出境始能收容,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3、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4、又同條例關於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不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自由之意旨。

(B)#690
1、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2、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

(C)#588
1、拘提:「顯有逃匿之虞」、「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合憲。
2、管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合憲。
3、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此項程序固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

(D)#708
暫時收容 ➜ 由移民署作成決定
續予收容、延長收容 ➜ 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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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3216
釋字708解釋部分解釋文........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繼續收容之必要,所以得經過法院審查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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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067
X(A)非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X不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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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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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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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421
X(A)、釋字710號:「中華民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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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313
C 法院應訊問並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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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00433
未解鎖
釋字第 588 號-...管收係於一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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