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之原因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撤銷徵收為因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 註銷、開發方式改變
(B)廢止徵收為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C)撤銷徵收為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D)廢止徵收為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 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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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1), C(18), D(135), E(0) #3225030
統計: A(17), B(11), C(18), D(135), E(0) #3225030
詳解 (共 3 筆)
#6249260
(A)廢止(B)撤銷(C)廢止
土地徵收條例,五、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第 49 條
1.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2.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C)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A)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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