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那三項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 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規 定之限制?①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②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 變更為建築用地 ③舊都市地區為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④ 新設都市地區實施開發建設者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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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6), C(49), D(107), E(0) #3225025

詳解 (共 4 筆)

#6079665
徵收--第 4 條 1  有下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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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29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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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272
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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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276
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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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7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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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4 條 1.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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