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為 A 車之所有人,乙承租甲之 A 車,獨自駕車環島旅行,途中不慎撞傷路人丙,於是丙依民法 第 191 條之 2 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證明,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始得免責
(B)乙應證明,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始得免責
(C)丙應證明,甲於損害之發生未盡相當之注意,始得請求賠償
(D)丙應證明,乙於損害之發生未盡相當之注意,始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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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71), C(13), D(45), E(0) #3164070

詳解 (共 3 筆)

#6062112
第191-2 條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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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574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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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0374
民法第191條之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乙)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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