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以下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火警分區的規定,何者錯誤?
(A)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 600 平方公尺以下
(B)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 50 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 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但應與建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
(C)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 45 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
(D)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 50 公尺以下。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其邊長得在 200 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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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92), C(42), D(1626), E(0) #1810013
統計: A(98), B(92), C(42), D(1626), E(0) #1810013
詳解 (共 4 筆)
#3199831
第 112 條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
n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
n區。(A)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
n,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D)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
n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四、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
n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但應與
n 建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B)
五、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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