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有關「平行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B)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C)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D)劃平行線支票,得由背書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背書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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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7), C(32), D(502), E(0) #33660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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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應由發票人簽名,非背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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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條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A)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B)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C)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D)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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